观点摘编①: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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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7 08:57

5月30日,宝鸡中院成功举办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来自全市两级法院的16名民事审判业务骨干作了交流发言,受邀嘉宾针对发言作了精彩点评。

今天推出观点摘编第一期,敬请关注!

01

《机动车一方能否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相关损失》

发言人:李鹏波

岐山法院立案庭庭长

发言主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赋予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向机动车一方索赔的权利,并未反向赋予机动车一方索赔权。民法典规定交通事故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规定处理。按照民法典规定,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有重大过错的,机动车也可向行人索赔。

点评人:贾乾文

千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点评意见:机动车的损害有行人过错因素的,行人对于机动车属一般侵权,按照过错原则,行人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机动车一方赔付行人损失后,行人也应该赔付机动车的损失。

02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损伤参与度的适用问题探究》

发言人:闫占彬

眉县法院常兴法庭庭长

发言主旨: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交通事故共同作用于损害后果,事故损伤参与度较低时,应不受最高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限制,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减免侵权人责任。对于交强险,损伤参与度在 30% 以上的,应忽略损伤参与度的因素进行赔偿;损伤参与度低于 30% 的,应在理赔范围内予以一定的减免。对于商业险,应尊重合同约定,但保险公司应尽到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未约定的,保险公司无权以损伤参与度的比例对投保人主张免赔。

点评人:贾乾文

千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点评意见:损伤参与度是医学鉴定结果,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侵权参与度较低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参考适用。直接损失不考虑参与度,间接损失适用参与度;交强险不适用参与度,商业险按双方约定办,无约定的,亦不适用参与度。

03

《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的认定和判决规则》

发言人:张伟

千阳法院南寨法庭庭长

发言主旨:对于非医保用药,在交强险中应不作区分,在医疗费限额内全额赔偿。在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应证明:其已就医保标准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保险公司完成证明责任的,法院应尊重商业险合同约定,判决超出医保费用部分由实际侵权人负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点评人:贾乾文

千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点评意见:“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对该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保费偏低,可采取直接提高保费或专门提供非医保责任险等方式,以更合理的方式维护其利益。

04

《牙齿补植费用及赔偿期限的认定和处理》

发言人:张烁

陇县法院审委会专委

发言主旨:交通事故致牙齿缺失,后期补植义齿的费用可认定为医疗费或残疾辅助器具费。以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确定的更换周期、受伤时的年龄、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寿命等综合确定所需更换次数,计算更换费用。

点评人:叶芳芳

宝鸡文理学院法律系系主任、教授

点评意见:牙齿补植费用宜定性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不宜认定为医疗费。牙齿补植更换期限宜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受害人实际年龄确定更换期限。不区分受害人年龄,一律按二十年期限保护是不合适的。

原标题:《大兴调查研究 | 观点摘编①: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