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陇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23名被告人全部获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陇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董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赵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董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赵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卢某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闫某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尹某飞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武某、李某波、郭某良、杨某峰、付某珍、段某明、刘某涛、张某平、张某明、董某录、尹某龙、尹某举、邵某社、闫某鹏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尹某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董某龙、高某、董某、赵某龙、赵某、卢某锋、闫某江等人多次组织人员开设赌场,进行非法敛财活动。李某犯罪团伙依托开设赌场犯罪的非法获利,不断发展壮大。
2015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李某以徐某某打着自己旗号开设赌场未经其同意为由,指使高某、赵某纠集十余人对徐某某实施殴打,敲诈徐某某5万元,以此树立起自己的恶名。此事件后为了追求名气和更大的经济利益,李某在陇县多家棋牌室故意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其影响不断扩大。卢某锋、武某、闫某江、李某波等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积极向李伟身边靠拢,逐渐形成了以李某为组织、领导者,董某龙、高某、董某、赵某龙、赵某为积极参加者,卢某锋、武某、闫某江、李某波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后,为在陇县逞强争霸,确立其强势地位,扩大组织影响,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树立了黑社会性质权威。
多年来,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欺压群众,致使多人合法权益受损且事后因害怕报复不敢报警,多人倾家荡产,常年在外不敢回家,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年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陇县,造成当地群众心理恐慌,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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