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获悉,张家港佳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0.110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苏环行罚字〔2023〕82第036号)。
信息显示,张家港佳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项目未批先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张家港佳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0.1102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苏环行罚字〔2023〕82第036号
违法事实
项目未批先建
处罚内容
罚款0.1102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
0.1102万元
失信等级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佳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MA263LQY3R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训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07
处罚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方编码
0
公示截止时间
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