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过之疵”,中国古代早期禁止司法官员徇私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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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0 21:32

  为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省委政法委联合南方网推出《“典”亮法治文化》栏目,生动讲述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故事,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典故:

  为确保司法案件公平公正,中国古代对司法官员违法办案的行为予以严肃对待。西周时期,《尚书》规定了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容易犯的五种弊病,所谓“五过之疵”。一是“惟官”,指与案犯有同僚关系,即倚仗权势;二是“惟反”,指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案犯,即挟私报复;三是“惟内”,指与案犯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即庇护亲属;四是“惟货”,指索要钱物、徇私枉法,即收受贿赂;五是“惟来”,指与案犯有相互勾结或往来关系,即受人请托。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官员犯有上述五种行为的,将与案犯接受同等的惩罚。

  到了宋代,对司法官员的追责进一步完善。北宋仁宗年间,陇州(今陕西陇县)一个叫庞仁义的人,跑到县衙控告马文千等5人是杀人越货的强盗。县尉立即逮捕了马文千等人,交由县衙审讯。庞仁义又指使他的妻妾作伪证,坐实了马文千等人的罪名。县衙动用了刑讯,其中1人被拷打致死,其余4人都服押认罪。案子经陇州司理院复审,判处马文千等4人死刑。马文千的父亲上诉至陇州,但权领州事的官员不予受理,批准了死刑,马文千等4人被处决。直到邻近的秦州(今甘肃天水)捕到真盗,这才发现马文千等人是冤死的。朝廷对马文千案司法官员的责任追究立即展开,审理该案的判官、县尉等人以及复核该案的相关官吏都受到了处罚。此时正好遇上国家大赦,但宋仁宗没有赦免他们的刑责,还给诸州县下了一道诏书,申明自今往后,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断案的,遇到赦免也不能免除处罚。

  点评:

  中国古代禁止司法官员徇私枉法的规定,展现了督导各级官员恪尽职守,以保吏治清廉的制度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对司法责任的落实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遵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权力运行规律,持续丰富司法责任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

  参考资料:

  《尚书·吕刑》| 中华书局

  《宋史》| 中华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