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法课堂】一男子被公司合伙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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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9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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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商议合伙承包工程赚钱,同年4月,二人成立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负责出资,公司成立后一直未承揽到工程。自二人合作时起至案发时,曹某某谎称承揽到工程,能够赚取工程款,先后以工程招标、制作可行性报告、需购买资质、交纳保证金、请客吃饭与送礼等为由骗取张某某财物共计5万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曹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陇县人民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敲黑板了!只有认真学习预防诈骗知识,才能更好守护自己的钱袋子!在此类骗局中,诈骗分子利用共同赚钱为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各种理由提出用钱的诈骗手法,实际上供自己花销。任何方式的诈骗都有迹可循,工程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遇到“商机”一定要擦亮双眼,转账前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核实,避免踏入骗子设下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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