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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诈骗类犯罪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杨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钱款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帮助接收转账,并通过取现的方式转移所接收的钱款。之后,杨某在其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又指使李某(另案处理)利用李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帮助接收转账,并通过取现等方式转移所接收的钱款。经查,上述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杨某接收、转移的钱款中共计人民币 1.8万余元系被诈骗款。杨某指使李某接收、转移的钱款中共计人民币 1.5万余元系被诈骗款。所取款项均由杨某汇给上线,杨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 8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对其应依法从宽处罚。
陇县人民法院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银行卡四张依法收作案证;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敲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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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陇法课堂】警惕!提供“两卡”可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