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也克苏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律诉讼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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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1 03:18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收获农作物后向原告塔城市也克苏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土地20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塔城市也克苏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费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