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看检察】陇县:以检察之力保护野生动物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02-10 04:17

宝鸡市陇县地处山区,野生动植物种类丰富。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县域生态环境得到极大改善,野生动物种群越来越丰富多样。但随之而来的是野猪等野生动物繁殖迅速,对村民种植的庄稼造成破坏。为避免野猪损毁庄稼,部分村民使用捕猎器、捕兽夹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导致非法狩猎案件频发。

  2022年,陇县人民检察院为有效遏制非法狩猎类案件发生,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打击与保护并重,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强化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功能,加强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有效提升非法狩猎类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陇县人民检察院持续加强诉前沟通,一方面针对非法狩猎案件集中受理情况,围绕证据收集、采信、量刑等方面,与县法院、县公安局进行座谈交流,形成一致意见,对非法狩猎案件的办理达成共识,确定了非法狩猎案件办理标准。另一方面,该院通过走访县林业局,对林业部门专业猎捕野猪队伍基本情况和野猪损毁庄稼的相关补贴政策进行了调研。结合林业部门各项措施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该院依据办案情况向县林业局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为提升群众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陇县人民检察院就5起非法狩猎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意见,同时对被不起诉人提出了相应的整改要求。听证会后,陇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恩文带队走进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邀请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村组代表参与。承办检察官从案件起因、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的态度等方面阐述了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现场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针对在办理非法狩猎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村民及村干部对捕猎器、捕兽夹是禁用工具,对禁猎区、禁猎期等概念模糊、缺乏准确认识的情况,陇县人民检察院研判后认为,行政机关存在对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足的问题,遂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该院建议相关行政机关迅速行动,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浓厚氛围;强化社会治理方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迅速行动,立即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入村宣讲等方式持续加强宣传。

  陇县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加强内部协作,不断深化惩治效果。在办理非法狩猎类刑事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发现非法狩猎行为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了严重侵害,损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权益,遂在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犯罪嫌疑人赔偿公益损害。

  2022年,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要求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履行民事责任,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刑事部分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冯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