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制定之。第二条 职工业余教育以提高职工的文化、政治和技术水平,以加强国防和生产建设,并提高职工管理国家的能力为目的。第三条 职工业余教育,目前一般应以文化学习为主,以识字教育为重点。凡已在职工中进行过一定时期的政治启蒙教育,生产已较稳定的地区,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应即有计划地开展识字运动。教育的对象,应以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中的职工为主。并应着重干部及积极分子,进而推广至一般职工群众。在已发展到相当数量的地区,应着重巩固,再求发展;尚未发展的地区,则在发展中注意巩固,避免单纯追求数字。第四条 凡已开展文化学习的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仍应经常进行政治时事教育,一般可采用报告、专题讲演等方式,在文化学习以外的时间进行。第五条 目前一般工人的技术教育,应以提高操作技术为主,可采用师徒合同、技术研究组、座谈会等方式,在文化学习以外的时间进行。第六条 对于已有相当文化程度的职工,可组织技术班及政治班,进行较有系统的技术及政治理论学习。第七条 各公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或劳资合同时,应将保证职工学习列入合同。公营企业,更应将职工业余教育,列入行政工作计划之内,诸凡在劳动组织、工作时间、房屋分配、经费开支、修建计划等方面,均应照顾职工学习所需要的条件。第八条 切实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中“在学习日参加学习者,可不作额外加班,并免除其参加各种会议活动的工作”的规定。各厂、矿、企业内,行政、工会及有关方面,应切实重视职工业余时间的分配和调剂。在不影响生产及工人健康的原则下,通过协商,具体规定每周固定的学习日;并由行政、工会及有关方面统一规定固定的会议、活动日。较分散的小厂及行业工人,可由市或区的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提请人民政府规定全市或全区的统一学习日。各方应严格执行此规定,不得任意变更和减少学习时间。第九条 职工业余教育,是一个广大的群众学习运动,必须切实依靠职工群众,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针,一面要坚决反对强迫命令与形式主义,另一面要严防放任自流。第二章 学制、课程与学习组织形式第十条 普通班和中级班的修业期限均暂定为二年,高级班暂定为五年,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但均以学完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规定之课程为毕业。教学时间以每周不少于六小时,全年不少于二百四十小时为原则,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予变更。第十一条 普通班设国语、算术两科。中级班设国语、算术、常识三科。各科课程标准大纲另定之。高级班课程可参照工农速成中学之课程拟定之。第十二条 普通班可同时进行国语、算术两科,亦可先集中进行国语教学。普通班及中级班科目总时间表及每周上课时间表规定如下,各地可根据具体教学情况酌予变动。
每周上课时间表
科目
时数
年级
班别 国语 算术 常识 共计 普通班 一 4 2 66 二 4 2 6 中级班 一 2 2 2 6 二 2 2 2 6
科目总时间表
科目
时数
年级
班别 国语 算术 常识 共计 普通班 一 160 80 240 二 160 80 240 二年共计时数 320 160 480 中级班 一 80 80 80 240 二 80 80 80 240 二年共计时数 160 160 160 480 第十三条 职工的学习组织,应根据各地区、各单位职工的工作与生活情况及经费、设备、人力等具体条件,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不应强求一律。集中的业余学校形式,一般适合于具有集中学习条件的普通班,尤其是中级班及高级班。在大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内,可组织本单位的职工业余学校;相邻近的几个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可联合举办职工业余学校;各级学校及文化馆等亦可附设职工业余学校。此外应灵活运用小型识字班、识字组等分散的学习形式,但必须有计划、有制度、有领导地进行,以保证学习的计划性与经常性。各种形式的职工学习均应制订教学计划与必要的考勤、考试、奖励等制度。第三章 教师、教材第十四条 尽可能地动员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中识字较多的职工及家属,学校教员;大、中学生,社教机关的职员及热心为职工服务的知识分子担任教员。但集中学习的班次,具有一定条件时,应聘任专职教员,分散学习的识字班、组等,达到一定数量时,亦应聘任专职干部,负责教学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