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县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庄**号。2021年5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在获知出售本人银行卡可以获利的消息后,在明知个人银行卡出售后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按照“小海”(另案处理)的安排和要求,从宁波市赴上海市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并配套手机卡、开通U盾、网上银行出售给“小海”,从“小海”处获利1500元。经查,该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共计82.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1部;
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田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 梁美亚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