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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入股方): 乙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 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就土地合作开发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一、股份合作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自愿将位于区镇村村民小组的亩()承包地 ( 详见附件1) 的土地合作开发经营权与乙方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暂为商业用途, 使用权全权交由乙方生产经营。(乙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
2、提下,可根据需要改变土地用途。)二、股份合作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期限为20 年,自 2012 年 05 月 01 日起至 2032 年 04 月 30 日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期限结束后,乙方享有按本合同现行约定,优先承包经营权。三、效益分成与支付方式甲、乙双方按照甲方占10%比例,乙方占90%比例分配效益。所有商业经营活动未产生收益前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分成、 到期收回股份合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 甲方于 2012 年 05 月 01 日之前将股份合作土地交付乙方。3. 乙方依法全权享有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
3、产品处置权。4. 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分成。5. 乙方负责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 经营和产品处置, 甲方负责提供所需的土地, 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全力配合乙方的所有工作, 在未产生收益前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6.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所需水电供应及道路等基础设施,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甲方现有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由甲、乙双 方共同维护使用,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使用; 股份合作土地经营尚欠基础设施部分,由乙方实地考察后提供一定设备,所需用地、取水点由 甲方负责解决。合同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定甲方现有水、电、道 路等基础设施。(核定情况表作为合同附件2。)乙方提供设备建造的各类
4、基础设施(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作期间权属乙方。五、违约责任1. 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违约方须赔偿给守约方因此所造成的所有的损失, 另外经甲、 乙双方一致同意后附加赔偿按本合同所签定的最长年限的租金总额的双倍赔偿。2. 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3. 乙方在股份合作的土地上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 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六、其他1. 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股份合作前, 甲方在股份合作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原有合作关系等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处理清楚,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水、电、道路等基础
5、设施由甲、 乙双方共同维护使用。合同到期后,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2. 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 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甲方。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由本组村民委员会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5.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相关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