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宝鸡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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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2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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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积极探索“零证明”和“一网通办”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23〕14号)要求,制定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教体局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合理划分学区,完善招生方案,规范工作流程,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负责政策宣传、信息审核、注册报到等工作。

  二、落实政策要求

(一)   依法保障入学权益   凡今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县区要严格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严肃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要指导学校与学区内村组、社区加强联系,精准掌握服务区域适龄儿童少年信息,严防出现辍学、失学。  
(二)   科学合理划分学区   各县区要坚持免试就近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招生片区。要严格控制起始年级“大班额”,鼓励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要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综合研判分析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并做好宣传工作,合理引导家长预期。积极推进多孩子女同校就读,方便家长接送孩子。  
(三)   规范招生入学流程   市教育局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系统功能,坚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审核、同步招生。小学入学采取网上报名入学,初中采取网上报名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拔生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市域范围内适当跨县(区)招生,坚决不得跨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借读、空挂学籍跨校就读。  
(四)   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清理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确保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同时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  
(五)   落实教育优待规定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要妥善做好脱贫家庭、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特殊群体子女及孤儿入学工作。  
(六)   分类安置残疾儿童   各县区要根据县(区)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优化工作流程

  对渭滨区、金台区、高新区、陈仓区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零证明”改革试点,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后台审核,一次办理”。对其他县区仍按原报名招生办法组织实施。

  (一)报名。学生家长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另行公告)登录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按照学区范围选择就读学校,准确提交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及家长(法定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由公安、数字经济等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对学生家长填报的户籍、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证。对不能查证的,可线下审核。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填报1所学校。

  (二)审核。各县区教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指导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优化审核程序,根据家长填报信息及招生平台关联信息,及时确定录取对象。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三)报到。报名、审核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区教体局按照“公民同招,依次录取”和“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根据报名人数和学位资源,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有序入学,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家长,确保“应入尽入”。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招生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县区教体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各县区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

  四、严明招生纪律

  (一)落实“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排名、宣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大力推进“零证明”“号段制”和“阳光招生”。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联系,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等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公布学区划分、登记流程、审核条件、时间安排等政策规定,引导广大家长知晓政策,避免盲目跟风择校,维护良好的招生入学秩序。

  (三)严格执纪问责。严格落实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顶风违纪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专项督导和常态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