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北坡西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在北坡西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公开公告,征求了单位及群众意见和建议。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结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共30天。
二、征求意见方式
(一)现场反映: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可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到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反馈意见。地址: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陇县环城东路42号),办公电话:0917-4600920;
(二)信函反映: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陇县环城东路42号,邮政编码:721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陇县北坡西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单位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馈的需注明反馈人姓名、电话、地址,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发送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xfwzsbcb@163.com;(反馈人需提供电子版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四)电话反映: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联系电话:0917-4600920(来电须说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单位、群众意见建议归纳整理情况
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收回《征求意见表》10份,入户征求意见40户,接受被征收群众当场反映意见建议15人次,电话咨询共计7次,书面反映建议1份,网站留言反映意见0件,电子邮箱接收意见0份,群众意见建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如何处置。
(二)关于补偿标准问题。
(三)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四)房产证面积比实际面积小,要求按实际面积计算。
(五)附属物如何计算。
(六)过渡费标准问题。
四、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关于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如何处置。
采纳情况:1、根据《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二章权属确认第九条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已同单元同户型其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又无参照房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测绘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测绘后确定房屋面积。
2、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无规划许可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先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处理后,再予以补偿。
(二)关于补偿标准问题。
采纳情况:对被征收人的个人合法住宅房屋按照2400元/㎡进行补偿,是参考《陇县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陇县水银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办法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并为了维护稳定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同一标准及同一政策。如有异议可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将方案第一页序言部分第三行和第八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附属物如何计算。
采纳情况:对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煤房计算办法,是严格按照《陇县统一征地暂行办法(陇政发〔2011〕32号)》进行补偿。
(六)过渡费给的时间长短。
采纳情况: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过渡费,将严格按照《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中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过渡期约为36个月,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逾期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自通知回迁之日起停发过渡费。
五、以下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1.部分群众反映该范围不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该项目是陇发改发〔2018〕114号文件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地址为陇县县城北坡(东至北坡路、西至儿童福利院、北至北坡西路,南至河堤路),故不予采纳。
2.房产证面积比实际面积小,要求按实际面积计算
该意见主要反映的是实际征收过程中面积确认的具体问题,补偿方案为原则性规定,不出现操作性办法,在实际测量操作时,将严格按照《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法》中规定的测量标准严格执行,故不予采纳。
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