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房屋,此后发现合同无效的,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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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9 06:41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无效的,租赁关系自始不存在,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此时可能发生装修物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处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修物纠纷时,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装修物可利用价值,结合过错责任,分别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出租人过错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损失主要包括装修物的拆除费用、租赁房屋恢复原状费用、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损失包括发现租赁合同无效时装修物的现存价值、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属承租人过错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修的全部损失,并赔偿出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属双方共同过错的,应由租赁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摊损失。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租赁合同无效的,不存在租赁期限的问题,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是装修物的现存价值,而合同解除时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为装修物剩余租赁期内残存价值。现存价值与残存价值有什么关系?残存价值的计算方法:按照租赁期限,将装修费用平均分摊,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价值,如装修费用为 1000 元,租赁期为 20 个月,在 18 个月整时合同解除,那么装修物的残存价值为 1000/20 ×(20 — 18)=100 元;现存价值是通过对装修物现存价值的评估得出的数值,同样 1000 元的装修、如果承租人使用房屋和装修物时比较小心,则折旧程度较低,可能将房屋返还时装修物为七成新,那么评估的现值可以为 700元;如果承租人使用过度,折旧较快,返还房屋时可能装修物已经没有任何价值,则其现值为0。可见,残存价值与现值是两码事,残存价值可能高于现值,也可能低于现值,还可能等于现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