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买卖房屋起纠纷,倾力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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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4 00:48

“大冷天里,你们一趟又一趟的往我们这里跑,为我们家的事费了不少心思,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近日,一起因农村邻里之间买卖房屋引起的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在陇县人民法院东南法庭案件承办团队的努力下顺利执行完毕,当事人张某的女儿在当日的执行现场对法庭干警连连表示感谢,并执意要干警收下她亲手做的几盒辣椒面。

原告党某和被告张某相邻居住(中间只隔一家),一直以来两家关系还算融洽,因党某家从事建筑和农村过事用品租赁业务,此前租用张某家的院子堆放物品,但双方未明确约定租赁费用的数额。2015年9月13日,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自家的房屋及院内设施以6.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党某。后党某按照约定给付了房款,并在购得的房屋院子修建了彩钢瓦棚,用于放置物品,并在屋外紧邻的原属张某的承包地中栽植树木、放置物品。但从2020年1月开始,张某进入其已经出卖的房屋内居住至今,党某因此状诉本院,要求张某返还房屋、支付占用费1000元。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张某刚到庭就喊着要将对方的律师扣下,从其言语当中,承办法官感到有些异样,决定开庭暂缓。单独与张某交谈期间,张某很激动,声称高利放贷人与原告串通在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将他的房屋出卖,而且房款也被放贷人拿走,他并未实际收到房款,并拿出一堆向公安机关等部门申诉、控告的材料,其中材料当中有好几份在陇县精神病医院治疗的住院病历,主要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进一步了解得知,张某目前已离婚,一个成年女儿已出嫁,儿子尚未成年。而目前张某是否具有完全诉讼行为能力无法判断,即使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也无法判断其2015年9月出售房屋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于案件的复杂性,承办法官决定案件延期审理。经多方打听,张某的女儿在西安打工,团队一行三人去西安找到张某的女儿,详细询问了张某的情况以及案件涉及的一些事实才得知,原来张某早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平时经营花卉生意,因生意确实借了一些高利贷,因无力还款才出售农村唯一的住房,且出售房屋当时张某的妻子、女儿并不知晓,张某的女儿还愤愤不平的说其父是被高利放贷人胁迫卖房,其父因为再无其他居所才回去居住的。承办法官意识到,此案还可能存在第三人胁迫的情形,但出卖房屋行为距今将近5年,被告张某目前提供的证据中并无相应证据证实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事实,如果原告执意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张某是应当承担返还义务的,但如果这样判决,被告张某系精神病人,该房屋又系其唯一住房,执行的难度很大。为此,案件承办人进一步给被告张某的女儿做思想工作,一是建议其作为被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要时可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二是建议其筹集资金为返还原告房款作准备。但被告张某的女儿表示自己也无能为力。承办法官从被告张某目前的精神状态、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等几个方面经过四个小时的分析、讲解,被告张某的女儿终于愿意筹集资金返还原告的房款。从西安返还后,承办法官及时通知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就案件面临的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案件如果判决,胜诉的可能性很大,但实际效果很差。被告张某系精神病人,该住房又系其唯一住房,且被告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如果被告拒不返还房屋,强制执行的难度很大,可能会面临钱财两空的局面。原告态度坚决,案件不得不开庭审理。开庭当日,承办法官以邻里关系作为切入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将近四小时不厌其烦的调解,原告态度逐渐缓和,在和家人、代理律师几次沟通、几次反复后终于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面对面协商时,被告张某的女儿还提出了原告租用其院子尚未支付租赁费的问题,并表示如果不能就此协商解决,她们将另案起诉处理。为了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目前已经在被告院子修建了彩钢瓦棚,拆除后材料的再利用价值不大,就提出以该彩钢瓦棚抵顶租赁费的意见,双方最终均接受,至此,一桩长达6年的邻里房屋买卖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原告挽回了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也告别了居无定所的生活。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的女儿通过微信将6.8万元交到法官助理的手上,原告也现场将堆放在被告院子里的物品全部搬离,并将栽植在被告承包地中的树木(果树幼苗)一一清理。当团队成员将房门钥匙交到被告张某女儿的手上时,被告张某的女儿感激不已,装了三盒自己亲手制作的辣椒面执意让干警收下,干警诚恳地说,心意领了,但东西不能收!

俗话说“远水不救近火,远亲不如近邻”,近年来,针对日益增多的邻里纠纷,陇县法院始终坚持邻里纠纷无小事的原则,倾心倾力化解每一起邻里纠纷,注重民事纠纷化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邻里关系乃至社会关系。

文:王秀洁

原标题:《【案件快报】买卖房屋起纠纷,倾力调解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