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一地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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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3 19:51

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公    告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 高新区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公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第二条 在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春节期间的除夕、初一、初五及正月十五,要加大管控,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公安、应急管理、执法大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 在全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大队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六条  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各镇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各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增强广大群众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倡导使用喜庆音乐、鲜花等低碳环保的方式庆祝佳节。

第九条在全区范围内,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条严禁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公告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本《公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十一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高新公安分局  0917-2920600(110)

高新执法大队  0917-3858860(12319)

高新生态环境中心0917-3256551(12369)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0917-3780070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