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
《办法》共15条、2149字,明确每年考评3个县(区)、18个镇(街道)作为激励对象,依据省、市、县年度耕地保护考评结果,择优按省级分配名额推荐为省级激励对象,未评定为省级激励对象的,作为市级激励对象。对受市级激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受市级激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
《办法》从9个方面对耕地保护考评内容、从3个方面对不具备激励资格条件进行了要求,对激励资金用途、使用、管理等进行了约束。
《办法》的印发,有利于健全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对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