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市政府办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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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2 16:53

索引号:010808417N/2022-00502  
发布机构: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2022-06-24 09:47:06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发〔2022〕3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4 09:32:24 浏览次数: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大力实施教育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宝鸡教育现代化和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础标准,划分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转移支付(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同)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一)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全省统一补助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国家基准定额部分,中央与省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我省提标部分,市属学校由省与市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县(区)学校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详见附件,下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市属学校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县区学校由中、市、县(区)按5:2.5:2.5比例分担。

(三)校舍安全保障。执行国家统一的补助测算标准。农村公办学校经费,由中、省、市、县(区)财政按8∶1∶0.5∶0.5比例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属学校及省属高校附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学校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县(区)学校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

(四)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范围的县(区),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生均定额奖补,奖补办法根据国家政策动态调整;上述县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实施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奖补支持。省级财政奖补以外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五)其他经常性事项。

1.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由市、县(区)自主选择和承担经费。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由市县(区) 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省级确定的补助范围和平均补助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落实,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六)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现阶段重点支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市级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区级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七)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与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给予支持。县(区)财政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阶段,总体划分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其余阶段接受普惠性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市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省、市财政按8∶1∶1比例分担,县(区)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省、市、县(区)财政按8∶1∶0.5∶0.5比例分担;免学杂费补助纳入公用经费补助项目实施,不再单独安排。同时,按照贫困程度,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

(三)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免学费补助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助学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1∶0.5∶0.5比例分担,实行分档资助。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高校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国家统一实施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省市级财政按比例承担。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按照现行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区)财政承担。

(五)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

为保持省级与市县财政负担的大体稳定,对上述事权中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省级财政以2020年补助数为基数补助市县,2021年以后新增或提标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按1∶0.5∶0.5比例分担。

(六)家庭经济困难高中毕业生高等入学救助。全市统一实施的家庭经济困难高中毕业生高等入学救助所需一次性补助,按照现行政策执行,由市级财政与县(区)按8:2比例承担。

三、其他阶段教育等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市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一)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公用经费或生均经费补助。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公用经费补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生均经费补助,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建设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市级财政统筹资金对县(区)公办幼儿园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改善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等,予以补助。普通高中建设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化解。

(三)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师工资、教师培训等。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项目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县(区)统筹给予补助。公办学校教师培训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省与市或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任务落实。要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管理机制,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在确保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各县(区)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地方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并自行负担提标经费。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并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二)强化县级统筹,完善预算制度。各县(区)要加强县级统筹能力,确保国家财政保障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提高教育领域财政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密不可分,全市有关部门要在落实改革精神、推动改革的过程中加强沟通、协同推进,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确保我市教育领域各项改革平稳有序运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

附件

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

类别

 

具体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一、

义务

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

 

补助公用经费,每生每年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农村寄宿制学校分别再提高 2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国家基准定额部分,中央与省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我省提标部分,市属学校由省与市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县(区)学校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提供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1000 元、初中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平均补助标准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核定。

 

市属学校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县区学校由中、市、县(区)按5:2.5:2.5比例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

 

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公办学校经费,由中、省、市、县(区)财政按8∶1∶0.5∶0.5比例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属学校及省属高校附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学校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县(区)学校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

 

4.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每生每天4元,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补助天数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学生实际在校天数确定。

 

国家试点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范围的县(区),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奖补支持。省级财政奖补以外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5.免费教科书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中央免费提供的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免费提供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宝鸡市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类  别

 

具体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一、

义务

教育

 

6.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贫困县区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对国家试点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县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平均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00元,一年按12个月计算。

 

省级确定的补助范围和平均补助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落实,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8.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

 

现阶段重点支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9.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

 

支持实施乡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主要包括乡村教师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送教下乡培训、乡村教师网络研修、乡村教师访名校培训等。

 

市级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区级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0.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

 

选派义务教育阶段优秀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支教,中央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予以补助,用于向选派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以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

 

由中央财政承担。

 

11.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发放工资待遇。

 

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与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给予支持。县(区)财政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类  别

 

具体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二、

学生

资助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

 

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其余阶段接受普惠性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学校由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2500元、一般贫困生 1500元,全省平均资助面占在校生的30%。

 

市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省、市财政按8∶1∶1比例分担,县(区)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省、市、县(区)财政按8∶1∶0.5∶0.5比例分担。

 

3.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

 

支持免除普通高中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学费。免学费后,财政给予学校补助。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 :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纳入公用经费补助安排。

 

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 :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类  别

 

具体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二、

学生

资助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 元,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2500元、一般贫困生   1500元。资助范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中央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在校学生人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   %确定。

 

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按1∶0.5∶0.5比例分担,实行分档资助。

 

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由中央财政承担。

 

7.高校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年3800元、贫困生28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本专科生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5:5分担。研究生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8.高校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高校特别优秀学生,每生每年博士生   30000 元、硕士生 20000 元、本专科生8000元。

 

由中央财政承担。

 

9.国家励志奖学金

 

资助普通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由中央财政承担。

 

10.大学生服兵役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由中央财政承担。

 

类  别

 

具体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二、

学生

资助

 

11.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学费资助等。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专科生   8000元、研究生12000元。

 

由中央财政承担。

 

12.国家助学贷款奖补

 

用于支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由中央财政承担。

 

1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

 

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

 

由省级与市级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制定补助标准并承担支出责任。

 

14.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

 

用于免除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补助。

 

由省级与市级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制定补助标准并承担支出责任。

 

15.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

 

引导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等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规定年限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财政代为偿还。

 

中央部属高校实施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实施办法,由省级与市级按照隶属关系适时研究制定并承担支出责任。

 

1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

 

主要支持国开行等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解决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问题,每生每年贷款额度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   12000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

 

类  别

 

具体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三、

其他阶段教育

 

1.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

 

每生每年大班1300元,中小班400元。

 

对于大班,700元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按8∶1∶1比例分担,600元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中小班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

 

2.普通高中公用经费补助

 

每生每年省级标准化高中2400元、城市高中1500元、农村高中1200元。

 

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

 

3.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生均经费补助

 

财政决算“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2050205高等教育”科目中地方财政安排的高等教育发展经费,按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年生均本科高校1.5   万元、高职院校1.2万元。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302中等职业教育”中,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职学校发展的经费,按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年生均达到5000元以上。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对高职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1.2万元、中职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5000元的市,省级财政统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资金予以奖补支持。

 

4.幼儿园建设经费

 

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以及为己建成的公办幼儿园购置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及生活设施设备等;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省和市级财政对县(区)公办幼儿园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给予补助。

 

5.普通高中建设经费

 

支持普通高中改扩建校舍、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建设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省和市级财政对县(区)改善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按规定给予补助。普通高中建设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化解。

 

6.职业教育建设经费

 

支持改善职业院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省和市级财政对县(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按规定给予补助。

 

7.高等教育建设经费

 

支持改善普通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各市普通高校改革发展等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

 

类 别

 

具体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三、

其他阶段教育

 

8.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师工资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国家政策规定,为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教师发放工资待遇。

 

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市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县(区)补助。

 

9.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师培训

 

采取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对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师进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公办学校教师培训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市级财政通过项目形式,对县(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以及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给予支持。

 

10.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

 

管理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