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808417N/2022-01649
发布机构: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2022-12-08 08:41:52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函〔2022〕10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08 08:25:23 浏览次数: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宝鸡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生态宝鸡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推进渭河干流宝鸡段及市县建成区内渭河支流、嘉陵江干流、汉江支流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渭河干流宝鸡段及重要支流、嘉陵江干流、汉江支流排污口整治,建成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排污口精准排查溯源
1.查清排污口底数。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分阶段开展排污口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渭河干流宝鸡段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2022年底前,完成市县建成区内其它渭河支流及嘉陵江、汉江干流支流排查。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所有黄河、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确定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的,由属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排污口分批分类规范化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混排口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方式分级分类开展工作,制定实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确保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整治工作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到企事业单位实际。对确有困难的、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区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验收,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予以销号,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取缔一批。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取缔一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排污口拆除、关闭包括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清理合并一批。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入管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排污口的,需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由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有序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要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实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在明确各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将排污口排放量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要通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先行先试。结合城镇雨洪排口特点,探索城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方式,建设雨水收集处理设施,规划雨水利用模式;强化城镇雨洪排口管理手段,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为县级,且县级行政区域存在争议的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但需设置排污口的,由具有行政审核权限的县级部门负责实施。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常态化监管。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行业监管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建、农业农村、工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将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信息共享。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建设排污口信息平台,明确排污口类型、位置、排污量和污染物浓度等信息,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共享数据,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组织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加强对各县区的工作指导。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及时预警。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引导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利用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附件:宝鸡市河流排查任务清单
附件
宝鸡市河流排查任务清单
序号 支流/引水渠 流域 排查时限 备注 1 太寅河 渭河 2022年11月底 2 塔稍河 渭河 3 清姜河 渭河 4 石坝河 渭河 5 龙山河 渭河 6 沙河 渭河 7 茵香河 渭河 8 西沙河 渭河 9 东沙河 渭河 10 清水河 渭河 11 马尾河 渭河 12 磻溪河 渭河 13 伐鱼河 渭河 14 沙沟河 渭河 15 同峪河 渭河 16 麦李河 渭河 17 石头河 渭河 18 霸王河 渭河 19 汤峪河 渭河 20 硖石河 渭河 21 金陵河 渭河 22 千河 渭河 23 小韦河 渭河 24 引渭渠 渭河 25 北干渠 渭河 26 渭惠渠 渭河 27 瓦峪河 渭河 2022年底 市县建成区段 28 晁峪河 渭河 29 固川河 渭河 30 甘峪河 渭河 31 六川河 渭河 32 玉涧河 渭河 33 七星河 渭河 34 杜阳河 渭河 2022年底 35 永安河 渭河 36 冯坊河 渭河 37 嘉陵江干流 嘉陵江 38 小峪河 嘉陵江 39 红岩河 汉江 40 嘉陵江干流 嘉陵江 2025年底 市县建成区外段 41 旺峪河 嘉陵江 42 太白河 汉江 43 胥水河 汉江 44 西河 汉江 45 通关河 渭河 46 小水河 渭河 47 毛家沟 渭河 48 雍峪河 渭河 49 漆水河 渭河 50 美阳河 渭河 51 两天河 渭河 52 草碧河 渭河 53 夜叉木河 渭河 54 涧口河 渭河 55 白石河 渭河 56 北河 渭河 57 梁甫河 渭河 58 咸宜河 渭河 59 水银河 渭河 60 杨沟河 渭河 61 安河 嘉陵江 62 黄牛河 汉江 63 市县建成区外其他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