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凤县张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5月23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凤县某沙龙造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10盒某染发膏和15盒某某染发膏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经立案调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没收扣押的物品10盒某“染发膏”、15盒某某“染发膏”,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太白县某土特产专卖店在抖音平台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3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太白县某土特产专卖店在抖音店铺经营过程中蜂蜜产品有虚假宣传行为。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店铺中销售土特产蜂蜜产品外包装描述有“本产品为自产自销,具有丰富的营养成份,老少皆宜,可治病防病美颜美容,止咳润肺延年益寿等”宣传字样,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三:宝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案
2022年5月16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宝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的某社区6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正在运行,6部电梯均有合格证,现场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复查时该公司仍未办理特种设备相关手续。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四:陕西某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和引证内容无出处、无事实依据广告案
2022年3月29日,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平台转办的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消费者杨某、青山湖区消费者熊某某投诉,称其二人分别在天猫“某某旗舰店”购买的一款无糖奶粉,在网页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要求查处并进行赔偿。经立案调查,对陕西某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和引证内容无出处、无事实依据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五:宝鸡市凤翔区某蛋糕店无证经营案
2022年4月29日上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市民投诉对一糕点小作坊加工店依法进行检查,经营者孔某某现场不能提供《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六:杨某某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2年4月1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凤县某商店店内在售的2瓶某品牌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无价格标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七:太白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案
2022年5月16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太白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进行日常检查,发现8项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电梯所存问题进行复查时仍然存在4项问题。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处罚款10000元。
原标题:《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