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校长指控教育局抢手机并施暴,官方回应:案件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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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9 04:42

陕西省宝鸡市一所高中的校长吕建焕引发公众关注,他指称自己因为录像被教育局局长召唤人员抢走手机并进行身体攻击。

【案件摘要】

在27日下午,一名当地官方人士向新京报记者回应称,关于是否发生了打人行为,双方的陈述并不一致。教育局承认在校长录像时有阻止行为,但否认有任何打人的情况。

在27日17时左右,新京报记者成功联系到吕建焕,他表示,之前向教育局提交的文件未得到回应,因此他去找局长要求回应。

吕建焕说,“我当时在录像的同时也在听局长的讲话。他要求我停止录像,我则表示由于年龄大了,没有录像可能会记不住。

随后他就打电话叫人来阻止我,有人打了我左胸一拳,我摔倒后,后脑勺撞到了墙上。”

吕建焕向记者表示,事情发生后,他和局长之间产生了争吵,“局长要离开时,我跟了出去,被几个人阻止,最后我才发觉我的手指头也被打伤了。”他说,目前自己还在接受住院治疗,学校正在配合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


据报道,园丁中学在2021年被宝鸡市教育局停止招生。一名宝鸡市的官方人士告诉记者,园丁中学是一所私立学校,由于学校建筑不符合标准、租赁场地到期等问题,学校的招生资格被临时中止。

对此,园丁中学负责人刘福文回应说,宝鸡市教育局第一停止了“省标创建”(省级标准化高中创建)的工作。

然后以未通过省级标准为理由停止了学校的招生,“去年6月23号,我们向宝鸡市教育局提交了复原招生的申请,但到现在都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也没有任何理由。”

27日下午,一名当地官方人士向记者表示,对于学校提出的其他问题,纪检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关注并介入调查。

【以案释法】

关于本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接下来笔者将从所犯的不同罪名进行分析:

第一,可能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有意损害罪”。该条规定,“有意损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吕建焕校长的叙述属实,即他在请求回应的过程中被教育局局长召集的人员殴打,导致他左胸被打、摔倒撞到墙上,并且需要接受住院治疗,这可能构成有意损害罪。

具体是否构成此罪,以及处罚的严峻程度,将取决于伤情的严峻性。

其次,可能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

该条规定,“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局长真的指示他人抢走校长的手机,这可能构成抢劫罪。具体是否构成此罪,将取决于具体的抢夺情形和结果。

最后,可能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局长利用他的职权,有意指示人员殴打吕建焕并抢走他的手机,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然而,以上分析仅基于吕建焕的叙述,是否构成上述罪名,还需要根据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来确定。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犯罪嫌疑必须由可靠的证据来证实,并且必须经过法院公正的审判才能够确定。

换句话说,吕建焕的陈述虽然重要,但还需要其他证据(例如医疗报告、目击者证词、视频证据等)来支持他的陈述。

如果证据确实表明教育局局长指示其他人殴打吕建焕并抢夺他的手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对他提出以上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刑事指控。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最后的决定取决于司法程序的结果,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裁决等各个环节。

另外,如果吕建焕的学校确实因为教育局局长的不公正行为而被停止招生,那么这个问题也可能涉及到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情况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如果局长代表的教育局作为单位参与了上述犯罪,那么可能对教育局以及其局长进行处罚。

在此基础上,此事件还涉及到教育公平和职务行为规范等问题,也引发了关于教育系统内部权力运作、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等更广泛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法律的处理,更需要整个社会,特别是教育系统内部的反思和改革。


总的来说,针对这个事件的处理,不仅需要依法行事,还需要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目标,以实现公正和公平,保证公众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