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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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6 15:48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滨检刑诉〔2023〕16号

被告人李运来,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3**********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抓获前安康市汉滨区**酒店**房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赵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5********,**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抓获前住宝鸡市渭滨区**酒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2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年11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余海云,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2000********,**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抓获前住宝鸡市渭滨区**酒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2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年11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运来、赵安等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19日-27日,被告人李运来组织被告人赵安、余海云在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宾馆租赁**室和**室,分别开通16条固话线路,李运来利用笔记本电脑、固定电话机、交换机等设备搭建呼转平台,赵安、余海云分别按照李运来指示负责线路日常维护,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帮助。被告人李运来获利44951.18元,被告人赵安获利36546.6元,涉及被诈骗资金共计577407元;被告人余海云获利13373元,涉及被诈骗资金共计347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研判报告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笔录及扣押清单,涉案固话卡机主信息,微信、支付宝账单,关联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温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运来、赵安、余海云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来、赵安、余海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运来、赵安、余海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

检  察  官 袁咏梅

                              检察官助理   

                              2023年2月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运来、赵安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余海云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