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滨检刑诉〔2023〕16号
被告人李运来,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3********,**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抓获前住安康市汉滨区**酒店**房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赵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5********,**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抓获前住宝鸡市渭滨区**酒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2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年11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余海云,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2000********,**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抓获前住宝鸡市渭滨区**酒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2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年11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运来、赵安等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19日-27日,被告人李运来组织被告人赵安、余海云在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宾馆租赁**室和**室,分别开通16条固话线路,李运来利用笔记本电脑、固定电话机、交换机等设备搭建呼转平台,赵安、余海云分别按照李运来指示负责线路日常维护,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帮助。被告人李运来获利44951.18元,被告人赵安获利36546.6元,涉及被诈骗资金共计577407元;被告人余海云获利13373元,涉及被诈骗资金共计347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研判报告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笔录及扣押清单,涉案固话卡机主信息,微信、支付宝账单,关联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温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运来、赵安、余海云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来、赵安、余海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运来、赵安、余海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咏梅
检察官助理 王 昭
2023年2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运来、赵安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余海云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