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改造费用未达成一致解除合同被扣2万元 宝鸡业之峰:是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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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5 11:03

  “我没用装修公司一粒沙一块土,凭什么扣我2万违约金?”2月14日,宝鸡市民马先生反映,去年6月份,他与业之峰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并未包含水电,而业之峰装饰报价过高,自己想找人做,但装修公司以后续无法质保为由终止合同,还扣了2万元违约金。马先生认为,业之峰装饰并未施工,凭啥扣2万元违约金。

  业主:

  水电报价过高起纠纷

  终止合同被扣2万违约金

  马先生说:“去年6月22日,我与宝鸡业之峰装饰签订一份全包装修合同,总价款12.7万元。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支付第一笔60%工程款,共计7.8万元。合同不包含水电,并报价近1.8万元。由于报价过高,我自己找了一个水电工,报价8000元左右,但业之峰装饰告知,后续装修质保无法保障。”

  马先生表示,因存在分歧,双方合同没法履行下去,找到装修公司,希望对方能把7.8万元退掉,但装修公司说,他所缴纳的是合同款,属于全屋装修总价款的一部分,退款得赔偿工程造价的20%。如果这样算下来,得支付装修公司2万元的违约金,这让马先生难以接受,因为他们啥都没干,“我没用装修公司一粒沙一块土,凭什么要扣违约金?”

  马先生表示,第一,全包合同既然不含水电,他自己做水电,其余装修应当承担质保责任。第二,既然终止合同,肯定是双方协商同意的,只按照单方违约不合适。第三,业之峰装饰自合同签订并未施工,也未没有材料进场,扣2万元违约金不合理。第四,当时只是退款,并未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目前合同还在存续期,会造成纠纷说不清。

  业之峰: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应当扣除20%违约金

  马先生与业之峰装饰签订的合同显示,除了一些约定相应价款和装修金额等的制式条款外,违约责任第一条标明,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签约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2月14日下午,马先生与记者一同来到位于大庆路的宝鸡业之峰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春振荣说:“违约金是按装修行业规定签订,全国都一样。第一,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应该赔偿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本来应该收取马先生工程造价20%是2.5万余元,考虑到特殊情况只收取2万元的违约金,剩余款项已退款。第二,当时解除合同时,双方协商后马先生也在退款申请上签字并予以确认。第三,马先生自行找水电施工,如果这方面出现问题,对后续装修造成损坏,我们也无法承担相应的质保责任。”

  春振荣表示,当时水电报价是预测报价,不含个性化。现在已退款就证明已终止合同,公司并不会因合同在存续期发起追偿。马先生提出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他们同意并在双方确认条款下补充签署。违约金是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并无问题,不是他们不给客户装,而是客户提出装修终止。

  律师:

  尚未施工且未产生损失

  业之峰扣2万元违约金有失公平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因为全包合同不含水电,马先生当然有权选择第三方做水电,而业之峰装饰不得以马先生选择第三方做水电为由不保证后续其余装修质量。如果业之峰装饰要求马先生选择业之峰装饰做水电才能保证后续其余装修质量,等于是做水电项目成了装修的捆绑消费,而且业之峰装饰对做水电这一项目报价过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业之峰装饰侵犯了马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赵良善表示,马先生对业之峰装饰的要求也是合理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并不是马先生单方造成的,因双方对做水电以及报价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下去,故业之峰装饰直接扣2万元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具体理由如下:从合同条款看,如果马先生单方解约,可扣除20%违约金,但是本案事实并非马先生单方解约,并非马先生单方造成的。此外,从公平原则来讲,业之峰装饰尚未施工,尚未产生损失,直接扣除2万元属于显失公平。

  赵良善建议,业之峰装饰尽量与马先生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马先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由当地消费者协会调处;亦可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判。 华商报记者 董晓明